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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大学霸诈骗盗窃两次越狱 死刑前一天靠科技发明重获自由

  1992年4月18日,李红涛第一次被捕,给看守所民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:年仅26岁的他曾获全国数学竞赛第二名,毕业于浙江大学电子系,文质彬彬,前途光明,怎么看都不像干坏事的人。李红涛“进来”其实并不冤枉,他和朋友创业开公司,缺少资金,竟然伪造某单位的银行印鉴,从银行把这个单位的钱转汇到自己用假名开立的账户上,第一次成功骗取8万元,第二次被警察抓获当天,他就自己解开手铐,脱下鞋子顺着楼梯悄悄溜走了。

  离开看守所的李红涛先是回到家把证据销毁,收拾好简单的行李,然后爬上屋顶,一边抽烟一边等警察来家里搜查。等警察走了,他才离开家,开始他的逃亡之旅。李红涛从昆明坐火车去贵阳,在贵阳一家宾馆门前,李红涛看中其中最好的一台奥迪汽车,于是萌发开奥迪逃亡的想法。他跟车主搭讪,看了一眼车主手中的钥匙,晚上回家就做了一把,1992年4月26日,李红涛用自制的钥匙盗走这辆奥迪车。

  后来李红涛又用同样的方法盗走一辆警车,开回昆明,已婚的李红涛有个在昆明上大学的“小三”,他频繁去看望她。在校园内,警察将李红涛第二次捉拿归案。

  李红涛将犯罪经过一五一十交代,把办案民警听得一愣一愣的,还没见过智商这么高的罪犯。老老实实被关了三四个月后,李红涛又萌生越狱的想法,这次他模仿《肖申克救赎》里的主人公,串通两个狱友,用自制的工具挖通监所墙壁。打通墙壁后,1992年11月16日,李红涛逃出了昆明市收容收审所,他的同伙被警察及时发现抓了回去。

  李红涛坐火车来到柳州,在当地用自制钥匙偷了一辆标致汽车,坐上去发现汽车是坏的,他就让人帮他把车推到修理厂,等车修好,前一秒还和老板客客气气的李红涛开车扬长而去。他在柳州四处逃窜,1992年12月8日,李红涛被公安机关第三次抓获。 1993年4月26日李红涛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。

  李红涛这次彻底对越狱失去了兴趣,大学学电子的他一直想发明“无刷电机”。这种电机节能,噪音低,环保低碳。看守所专门为李红涛准备了一间条件简陋的实验室,但一直没有成功。1993年11月1日,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红涛下达了死刑判决书,李红涛和其他死刑犯关在了一起,看着身边的人一批批被带走再也没有回来。 刑期一天天近了,当生命进入倒计时,李红涛想的却是如何把无刷电机完成。

  在李红涛及其家属多次恳求下,奇迹发生了,昆明市第一看守所的领导反复研究决定,全力支持李红涛的实验,不仅在人力物力上支持,还请了几位专家进行指导。1993年12月31日,实验成功了,当晚看守所所长孙尔云赶紧写了份请求暂缓执行李红涛死刑的报告,获得批准,李红涛的命暂时保住了。

  这之后的一年多,看守所仍然积极帮助李红涛申请专利,改判死刑。1995年3月16日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红涛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1995年,李红涛发明的“无刷电励磁电机”,获得第五届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金奖,云南省优秀发明创造一等奖。随后几年,李红涛又有多项发明,获得三项发明专利,三项实用新型专利。

  由于李红涛的重大立功表现,符合法律改判和减刑规定,1997年12月25日,由“死缓”改判有期徒刑17年;2000年7月25日,减刑两年;2002年7月1日,减刑一年半。2009年,李红涛刑满释放,重获自由,化名“杨红俊”,成为一名发明家。

  【法律拓展】

  非法集资特点:

  1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;

 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,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

  2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。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,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。

  3、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。这里“不特定的对象”是指社会公众,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。

  4、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。为掩饰其非法目的,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(受害人)签订合同,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。

 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、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。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,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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